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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北京市公務員考試:行測法律常識之刑法的犯罪主體

【導讀】2018北京市公務員考試的筆試將於12月10日前後進行。北京華圖的老師將為大傢提供最新的招考資訊和備考資料,幫助大傢進行公務員考試的備考。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並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,包括自然人與單位。




2018北京市公務員考試的備考季來瞭,2018年北京市公務員考試預計在10月中下旬發佈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。北京華圖的小編將邀請北京公務員考試專傢為大傢解讀2017年京考真題,提供最新北京市公務員考試的招考信息、備考技巧、輔導課程等。希望各位考生制定適合的復習計劃、安排好備考進度,掌握北京公務員筆試技巧和北京公務員面試技巧,在2018年北京市公務員考試中取得優異的成績!

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並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,包括自然人與單位。

自然人犯罪是考試中考查最多的,而根據自然人的不同年齡和不同精神狀態,又在法條和實際運用中進行瞭區分。

一、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

(一)完全無責任年齡:不滿14周收購餐飲設備歲。

當自然人不滿14周歲時,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,都不負刑台中收購餐飲設備事責任。

(二)相對責任年齡: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。

當自然人在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時,隻對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、強奸、搶劫、販賣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8種行為承擔刑事責任。

這個知識點在考試時考的也是最多的。有可能以案例形式考查,也可能是概念性的考察,需要在備考時牢記知識點。當然在記憶時,我們也常用些 順口溜 記憶,在相對責任年齡的知識點中,8種行為可以簡記為 燒殺淫掠,傷投爆毒 。

(三)完全責任年齡:16周歲以上。

因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,所以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但又因為還不滿18周歲,仍為未成年人,所以又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,並且不適用死刑。

二、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

刑事責任能力研究的是自然人的精神狀態,但是作為普通的個人,我們並沒有能力和資格去鑒定精神狀態,所以在考試的時候需要牢記關鍵詞,以防出現概念性的考查。

(一)無刑事責任能力

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,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,不負刑事責任。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傢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;在必要的時候,由政府強制醫療。

(二)限制刑事責任能力

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。

(三)完全刑事責任能力

除瞭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以外,其餘都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。

對應題目來看,

例: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放火行為構成放火罪,應負刑事責任。( )

A.正確 B.錯誤

本題答案為B。按照刑法的規定,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,都不負刑事責任。所以是錯誤的。





(編輯:王慧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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